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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马永胜与王世文、海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马永胜,男,汉族。原告王晓玲,女,汉族。原告贾志雄,男,汉族。原告种冬红,女,汉族。原告高军红,男,汉族。原告王俊芬,女,汉族。原告袁晓娃,女,汉族。原告曹宏伟,男,汉族。原告厚彩琴,女,汉族。上述九位原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及代理人为原告马永胜、种冬红。被告王世文,男,汉族,年龄、职业、住址不详。被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海旺家园。法定代表人剡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耀文,该公司职工。原告马永胜、王晓玲、贾志雄、种冬红、高军红、王俊芬、袁晓娃、曹宏伟、厚彩琴诉被告王世文、甘肃海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永胜、王晓玲、贾志雄、种冬红、高军红、王俊芬、袁晓娃、曹宏伟、厚彩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世文、甘肃海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永胜、王晓玲、贾志雄、种冬红、高军红、王俊芬、袁晓娃、曹宏伟、厚彩琴撤回对被告王世文、甘肃海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8元,由九位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卿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