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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民初字第0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民初字第0467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徐林。被告臧某。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晓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1993年农历5月3日生长子臧甲,现已成年。2000年原、被告曾协议离婚,同年9月8日又复婚,并办理了复婚登记。近年来,由于被告沾染上了赌博恶习,不理家事,终日无所事事,导致原、被告矛盾加剧,感情破裂并分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臧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结婚,1993年农历5月3日生一子臧甲,现已成年。2000年原、被告曾协议离婚,同年9月8日又复婚,并办理了复婚登记。近年来,原、被告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臧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马晓永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