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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商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南京星创油品经营部与扬州江海洋航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星创油品经营部,扬州江海洋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0359号原告:南京星创油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洲泰村跃进88号一队。组织机构代码:76529280-X。代表人:陆献冬。被告:扬州江海洋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真州镇鼓楼东路288-42、43号。法定代表人:郭玉贵,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星创油品经营部诉被告扬州江海洋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星创油品经营部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扬州江海洋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星创油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星创油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扬州江海洋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67元,由原告南京星创油品经营部承担。审 判 长  侯伟审 判 员  杨青代理审判员  邓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