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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琦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西南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琦。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贵学审 判 员  王合勇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