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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王富强与唐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强,唐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邢民初字第305号原告王富强。被告唐立军,曾用名唐立君。原告王富强诉被告唐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存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富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富强诉称,2008年12月19日被告夫妻(董文庆与唐立军系合法夫妻)借原告2万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请贵院,请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欠条1份,主要内容为:今借王富强先生现金2万元,董文庆2008年12月19日。在借条的右下角还签有马佩荣的字样。被告唐立军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为原始借据,上有被告签名,具有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董文庆与被告唐立军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19日董文庆借原告王富强现金2万元,当时便写书了借条。2009年董文庆去世。该借款至今未归还,2014年3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在庭审中原告称董文庆借钱时,其与董文庆两人共同的朋友马佩荣也在场,马佩荣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原告表示钱是借给董文庆的,马佩荣只是见证人,他不会起诉马佩荣。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董文庆在与被告唐立军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外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立军有归还该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案外人马佩荣在欠条上留有签字,但马佩荣的签字位于欠条的左下角,按照一般交易习惯,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应当认定马佩荣为该笔借款的见证人。原告当庭陈述不向马佩荣主张权利,马佩荣也不是本案的必要诉讼参与人,所以被告在支付令异议中关于借款凭证上有两个人签字,不应只向其一人主张权利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立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富强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在执行时可一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