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康恩泉,刘延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康恩泉,刘延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武坚,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恩泉,男,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刘延芹,女,1969年3月3日出生,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康恩泉、刘延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思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