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康恩泉,刘延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康恩泉,刘延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武坚,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恩泉,男,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刘延芹,女,1969年3月3日出生,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康恩泉、刘延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思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