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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徐斌、陈文碧与吴承蔚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陈文碧,吴承蔚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徐斌,男,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陈文碧,女,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吴承蔚,男,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陈文碧诉被告吴承蔚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斌、陈文碧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斌、陈文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陈文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徐斌、陈文碧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古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