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徐斌、陈文碧与吴承蔚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陈文碧,吴承蔚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徐斌,男,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陈文碧,女,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吴承蔚,男,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陈文碧诉被告吴承蔚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斌、陈文碧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斌、陈文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陈文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徐斌、陈文碧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古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