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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张艳与张长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张长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1727号原告张艳,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长明,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张长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艳承担。审判员  胡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