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靠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廉道志与段忠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道志,段忠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靠民初字第25号原告廉道志,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玉海,靠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忠祥,男,1958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廉道志诉被告段忠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忠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道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廉道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立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铸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