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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善彬与被告王学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善彬,王学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韩善彬,男,汉族。被告王学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善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