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善彬与被告王学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善彬,王学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韩善彬,男,汉族。被告王学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善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