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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二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涛诉被告王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涛,王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二初字第00868号原告:刘兴涛,男,汉族。被告:王素娟(曾用名王杨),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涛诉被告王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涛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刘兴涛承担。审 判 长  黄 海人民陪审员  施福军人民陪审员  丁兰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