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二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涛诉被告王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涛,王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二初字第00868号原告:刘兴涛,男,汉族。被告:王素娟(曾用名王杨),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涛诉被告王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涛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刘兴涛承担。审 判 长 黄 海人民陪审员 施福军人民陪审员 丁兰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