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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范治君与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范某甲,男,201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法定代理人:范某乙,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代表人:唐龙菊,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范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子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