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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程光恒申请执行李朝华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光恒,李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程光恒,男,汉族,住泸县奇峰镇。被执行人李朝华,男,住所地泸县石桥镇。关于程光恒与李朝华工程款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朝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朝华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