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程光恒申请执行李朝华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光恒,李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程光恒,男,汉族,住泸县奇峰镇。被执行人李朝华,男,住所地泸县石桥镇。关于程光恒与李朝华工程款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朝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朝华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