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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杨一×与杨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times,杨二&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初字第409号原告杨一×。委托代理人窦岩,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二×。委托代理人王永福,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诉被告杨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当庭表示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被告双方经法庭调解和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25元,由原告杨一×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