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汪其志与被告刘翠萍第三人伍厚德、许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其志,刘翠萍,伍厚德,许传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371号原告汪其志,个体工商户。被告刘翠萍。第三人伍厚德。第三人许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其志与被告刘翠萍第三人伍厚德、许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其志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其志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其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汪其志负担。审判员  方文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开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