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长七与张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222号张营:王长七申请执行张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的(2013)洛民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长七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王长七支付货款102375元。(2)加倍迟延履行金另计。(3)负担受理费4200元,申请执行费1499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