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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富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富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9中午,被告人齐某在杭州银泰百货城西店凭身份证购买了两张金额分别为5000元和3800元的银泰百货消费卡,后在富阳银泰百货店内将该两张消费卡以8450的价格卖给了被害人李某。当晚19时左右,被告人齐某凭驾驶证在杭州银泰百货城西店内将该两张消费卡挂失并把卡内的钱转至新卡,骗得人民币8450元。案发后,被告人齐某及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李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汪某、蒋某的证言,被告人齐某的供述和辩解,富阳市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银泰百货消费卡挂失申请单复印件,被告人齐某驾驶证复印件,收条,情况说明,被告人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证人蒋某的辨认笔录,监控视频2份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先打折出售消费卡后办理挂失转移卡内金额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齐某自愿认罪,且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被告人齐某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颖清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人民陪审员  董林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雨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