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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琨与许尉治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琨,许尉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216号申请人:张琨,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许尉治,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申请人许尉治、张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尉治、张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2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许尉治一次性赔偿张琨: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800元(已于2014年4月22日履行完毕);二、许尉治、张琨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