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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李某某,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某甲,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吉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晓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