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李某某,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某甲,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吉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晓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