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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执行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细禄与被执行人陈庆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细禄,陈庆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陈细禄,男,194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庆焕,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细禄与被执行人陈庆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蕉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细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蕉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