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钊、云南中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杨文钊,云南中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民保字第8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四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文钊。被告云南中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区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3楼322-16号,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华春苑18栋1单元1101室。法定代表人杨文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钊、云南中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杨文钊、云南中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95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文钊、云南中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95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