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浈法非诉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浈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韶关市浈江区益华水泥有限公司(刘仙花)社会保险登记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韶关市浈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浈江区益华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非诉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韶关市文化街。法定代表人吴金宪,局长。委托代理人郝树华,该局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军,该局副队长。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区益华水泥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莲塘村。法定代表人黄友芳,经理。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韶浈人社决(2013)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在经营期间,对其招聘的部分员工一直未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13年1月3日刘仙花等人向申请执行人投诉,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年1月31日,被执行人向全体员工发出《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关闭,对于补助金将代表员工与政府协调落实。”对刘仙花等人的投诉,申请执行人经核查属实后,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韶浈人社监改令字(2013)0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13年5月6日前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被执行人未予办理,同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韶浈人社告字(2013)第019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理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2013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依据上述《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韶浈人社决字(2013)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刘仙花等人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依然未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员工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维护员工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申请执行人经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是履行法定职责,现申请执行人以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为避免登记工作有误,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得以落实,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员工身份资料,将分别裁定执行。至于被执行人作出的告知书与社会保险登记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第八十七、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韶关市浈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韶浈人社决(2013)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中为员工刘仙花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定海审判员 甘广建审判员 刘桂全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