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顺执字第07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顺执字第0713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顺平县人。被执行人牛某,男,汉族,顺平县人。本院在胡某某申请执行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保民终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会永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