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与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正宝。委托代理人费维松,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河。委托代理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0元,减半收取5,35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龙平代理审判员 赵 炜代理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