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民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01127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胡昌武审判员 张顺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