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南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唐克彬与邹桥、重庆相宜运输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赵世强、张继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南初字第338号原告唐克彬,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罗廷忠,男,汉族,湄潭县人。委托代理人娄义柳,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桥,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重庆相宜运输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雷龙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世强,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张继华,男。委托代理人王敏,女,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系被告张继华之妻子)。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帮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俊,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克彬与被告邹桥、重庆相宜运输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赵世强、张继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克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克彬承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