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马永建与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宏君、张晓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宏君,张晓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636号原告马永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金银,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文化站3楼。法定代表人陆小龙,董事长。被告包宏君被告张晓亮原告马永建与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宏君、张晓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华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马永建负担。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