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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翠清与王张圈、王运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张圈,王运来,马翠清,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张圈。委托代理人祁康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运来。委托代理人祁康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翠清。委托代理人吕俊营。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北二七路***号金博大城商务会所*座第*****层。负责人李秀生,经理。上诉人王张圈、王运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张圈、王运来又于2014年4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张圈、王运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凤泉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张圈负担25元,王运来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雪梅审判员  沈志勇审判员  王彦卿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凤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