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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新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辽阳中德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阳中德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新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辽阳中德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俭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刚,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辽阳中德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为30200053/23373532、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壹拾贰月贰拾陆日、出票人全称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付款行全称为中信银行沈阳沈北支行、出票金额为肆万伍仟陆百柒拾伍元整、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肆年陆月贰拾陆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辽阳中德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福来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王继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