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新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辽阳中德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阳中德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新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辽阳中德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俭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刚,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辽阳中德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为30200053/23373532、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壹拾贰月贰拾陆日、出票人全称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付款行全称为中信银行沈阳沈北支行、出票金额为肆万伍仟陆百柒拾伍元整、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肆年陆月贰拾陆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辽阳中德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福来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王继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