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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5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与肖辉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肖辉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516-1号原告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地址: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工业集中区中兴路。法定代表人周世忠,理事长。被告肖辉东,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诉被告肖辉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排除妨害,种植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复耕的土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耕种的土地已被征收,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管理委员会)对该块土地取得了经营管理权和处分权,故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签订的委托复耕土地协议书从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原告按协议书约定耕种土地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无权干预、阻止、抢种该土地,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侵权。鉴于,春耕生产在即,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肖辉东立即停止侵害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原告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复耕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    殿    君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人民陪审员李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荣    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