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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昌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当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汪昌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6日制作的(2012)当石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汪昌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昌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昌凤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唐春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