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承铭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铭,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150号原告张承铭,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张兰英,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周正。原告张承铭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承铭认为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张承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承铭负担。审 判 长 陈瑜庭代理审判员 葛 翔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储慧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