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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李X与谷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谷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初字第73号原告李X,女,1983年出生。被告谷X,男,1985年出生。原告李X与被告谷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胜旺独任审理,书记员张晓琳担任法庭记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6日依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谷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2月在阿克苏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3年6月生育一女谷一X。婚后,被告终日在网吧上网,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我多次劝说无果。现欲结束这样的婚姻生活,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谷一X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谷一X成年止;3、夫妻共同财产不要求法院分割。被告谷X辩称,1、原告所述属实。婚后,我喜欢上网,对家庭、孩子不负责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2、我不同意离婚,希望能和好。我会真心改变自己的行为,希望得到原告的谅解。3、现在孩子太小,需要父母照顾。希望看在孩子份上,请求能和好。4、若是判令离婚,我请求孩子归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底,在阿克苏市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在阿克苏市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于2013年6月生育一女谷一X,一直由原告抚育。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近来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没有出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查明,家庭共同财产,双方自愿不要求法院处理;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婚前财产约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婚生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结婚登记,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育有一女,有较为稳固的感情维系因素。婚后,双方感情维持较好,近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出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希望给双方的婚姻一次修复弥补的机会,也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珍惜感情,消除隔阂,互谅互让,加强信任,增强沟通,增进理解,以家庭和子女为重,齐心协力地建设幸福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李X与被告谷X离婚;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原告李X与被告谷X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