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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贵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贵华(绰号贵州华),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贵州省桐梓县。2013年6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冈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贵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泽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贵华及其辩护人陈国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欧某文、欧某标与欧某枢、欧某明、欧某华去到佛冈县龙山镇学田村委飘逸发廊,期间因欧某华与发廊老板娘谭某香(另案处理)、徐某州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打斗,过程中,欧某文用啤酒瓶将徐某州的头部打致轻微伤,谭某香见状遂叫人打电话通知其丈夫李贵华,并持工具阻拦欧某文等人离开。随后,被告人李贵华带领徐伟培、尹达飞、徐文慷等人赶到现场,在李贵华的授意下,徐伟培、尹达飞、徐文慷持摩托车避震芯、啤酒瓶对欧某文等人实施殴打,欧某标、欧某文被打伤后送医院治疗,其中欧某文于2011年9月19日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欧某文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欧某标的伤情为轻微伤。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李贵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照片,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贵华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贵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贵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贵华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告人李贵华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李贵华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也没有授意他人伤害被害人;3、被害人欧某文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李贵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李贵华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7日3时许,被害人欧某文(殁年38岁)、欧某标和欧某枢、欧某明、欧某华去到佛冈县龙山镇学田村委飘逸发廊嫖娼,期间因欧某华与发廊老板娘谭某香(另案处理)、徐某州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欧某文用啤酒瓶将徐某州的头部打致轻微伤,谭某香见状遂叫人打电话通知其丈夫李贵华,并持工具阻拦欧某文等人离开。随后,被告人李贵华纠集徐伟培、尹达飞、徐文慷(均已判刑)等人赶到现场,在李贵华的授意下,徐伟培、尹达飞持摩托车避震芯、徐文慷持啤酒瓶等工具对欧某文等人实施殴打,致欧某文、欧某标受伤,后送医院救治。其中欧某文于2011年9月19日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欧某文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欧某标的伤情为轻微伤。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李贵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标陈述,2011年9月17日2时许,我和欧某文、欧某明、欧某枢、欧某华五人酒后到龙山镇飘逸发廊嫖娼。到发廊后,我和欧某文选好了女孩子进入房间。后来听到房间外面很吵,我走出房间后看到欧某文、欧某华、欧某枢、欧某明在与对方吵架,欧某枢用手抓住对方一名男子的颈部。我因害怕打架就和欧某明走出店门外,欧某文、欧某华、欧某枢也跟着我走出店门外。我走出店门看到有一辆小车向飘逸发廊开过来,从车里走下来约五六名男子,他们手持铁水管、菜刀、啤酒瓶。我见状马上跳上欧某明的摩托车,有四五名男子追了上来将我们和摩托车推倒在地,我后脑就被人用铁水管打了一下,接着就有四五名男子手持铁水管、啤酒瓶、菜刀围着我打了约一分钟,飘逸发廊的老板娘就跑过来对打我的人说打错人了,打我的人才没继续殴打我。后来飘逸发廊的老板娘叫了一辆摩托车,将我送到龙山镇卫生院救治。医生在帮我头部缝针时,听到医生说可能不行了,快点送去佛冈人医。我赶紧抬头看,看见欧某文躺在床上,接着他被送去佛冈人医救治了。我的头部缝了六七针,左手腕的手筋被刀砍断,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二、证人证言1、欧某华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凌晨,我和欧焕驱、欧瑞(化名)、欧标(化名)、哈梅(化名)共五人去龙山镇飘逸发廊找小姐。进入发廊后,欧标和哈梅各带一名小姐进入房间,我和欧焕驱、欧瑞三人就在发廊大厅里聊天,约十分钟,我跟发廊的老板娘因服务问题发生口角,而坐在收银台三名青年听到后就很恶的样子走过来问我们是不是想死。我见状跑到发廊里面的房间想打电话,老板娘把我拦住不让我打电话,我从房间走出来见到发廊里的三名青年跟欧焕驱、欧瑞、欧标、哈梅已经打起来,我走过去按住较瘦的那名青年,哈梅从对方抢过啤酒瓶往较瘦的男子头上打了一下,较瘦的男子被打后双手抱头蹲在地上。随后,我见一名较胖的男子在收银台里面拿了一把大约二十厘米长的砍刀出来,我就一个人跑了。2、欧某明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3时许,我和欧某文、欧某枢、欧某标、欧某华五人驾驶摩托车到龙山镇飘逸发廊找小姐,到后欧某文、欧某标找到小姐进房,我和欧某枢、欧某华就在飘逸发廊内坐着闲聊,过了一会儿,欧某华因服务问题与发廊的老板娘及发廊的两名男青年发生口角,这时欧某文、欧某标从房间出来,随后那两名男青年跟欧某文、欧某枢、欧某标、欧某华他们吵得很激烈。我看到可能会打架就走出发廊的门外。约三分钟后,欧某标、欧某文、欧某枢、欧某华从发廊冲出来,在我们准备离开的时候,来了一辆白色小轿车和一辆小面包车,从车上下来十多个手持铁水管和啤酒瓶的男青年。我看情况不对就发动摩托车搭载欧某标逃跑,但被约三名男青年追上并把我的摩托车拉倒,之后我和欧某标走回飘逸发廊门前。这时走过来一名手持铁水管的男青年向欧某标的头顶打了一棍,当时欧某标的头顶流出血来。后殴打欧某标的男青年和其他殴打我们的男青年跑上车一起离开。这时,一名飘逸发廊的小姐走过来对我说有名男子被人殴打致伤,当我走过去的时候看见欧某文双手向前趴在地上,地上有很多血,人已经晕在地上。3、欧某枢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凌晨,我和欧某文、欧某标、欧某华、欧某明一起去飘逸发廊找小姐。进入发廊后,欧某文、欧某标各挑选了一个小姐进入发廊的房间,我和欧某华、欧某明在发廊里等他们。几分钟后,欧某华因发廊的服务差和老板娘“贵州婆”及发廊的“靓仔”、戴金项链男子吵起来。接着“靓仔”走出发廊。过了约三分钟,“靓仔”双手各持一个啤酒瓶冲进发廊,向我和欧某华、欧某明冲过来,我马上起身用双手抱住“靓仔”。这时店内的肥头男子及“捞仔”也冲上来阻止。三几分钟后,欧某文和欧某标从房间出来,欧某文抢走了“靓仔”手上的一只啤酒瓶并向靓仔的头部砸下去,“靓仔”的头部被打后立即有血流下来。我们正打算离开,“贵州婆”手持一条铁水管,而“捞仔”双手各持一把菜刀站在发廊门口,不给我们走,我们走出发廊。我看见开来一辆白色轿车,从车上冲下来五六名男子,欧某明驾驶摩托车搭载着欧某标向发廊右边公路开去,欧某文也跑向右边公路,我则站在发廊右前方的花基处不敢动。从白色轿车下来的五六名男子追过去把欧某明、欧某标从摩托车上拉了下来,跌倒在地上,我看见对方全部人都追着欧某明、欧某标及欧某文。辨认笔录,欧某枢对一组12名年龄相仿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编号为7号照片男子(徐某州)就是材料所说的“靓仔”;对另一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编号为11号照片女子(谭某香)就是其在材料中所说的“贵州婆”。4、谭某香(飘逸发廊老板娘)的证言,我经营的飘逸发廊实际上是卖淫窝点,2011年9月17日2时许,我和卖淫女“幺妹”、“阿州”等人在发廊,有五名男子来到店里找小妹嫖娼,其中两个人点了小妹就进入发廊里的房间。另外三名男子则坐在发廊里的沙发里。不久,其中一个瘦脸男子因服务问题和“阿州”吵了起来,我则手挡开双方,不让他们吵。紧接着“阿州”出了店外,过了两三分钟时间,“阿州”冲进发廊,双手各持一只啤酒瓶走向刚才与其吵架的男子,三名男子马上上前把“阿州”抱住。这时在房间里高高瘦瘦的男子及另一个四十多岁男子也出来帮忙,在纠缠中,高高瘦瘦的男子从“阿州”手中夺过啤酒瓶,往“阿州”的头部砸打下去,“阿州”的头部随即有血流下来。我叫发廊里的“幺妹”打电话给我老公叫他回来。我拿了一条长约一米的空心铁水管不让他们离开。但他们推开我走出发廊。后我看见“阿鸡”在发廊对面左边手握着长五六十厘米长的铁棒,往下打了几下后跑走,我发现被打伤的正是那名四十多岁的男子,该男子的头部有血流下来,我看见这名男子伤得这么严重,我和他人送这名男子去医院。5、徐某州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2时许,我在飘逸发廊喝啤酒时,有五名男子走进发廊,其中两名男子选中了妓女就进发廊内的房间,另外三名男子就在发廊大厅内坐。过了一会,那三名男子因服务差就和老板娘吵起来,其中一名较胖的男子就骂我,我听后很气愤想动手打对方男子,但被老板娘、徐某强和徐某飞等人阻拦。我就走出发廊开到街上的“一凡商店”门外拿了两个空啤酒瓶赶回飘逸发廊,我一手持一个啤酒瓶冲进发廊内想打那三名男子。看见那五名男子都在发廊大厅内,徐某强和徐某飞见状就拦住我,他们其中皮肤较黑的那男子抢走我手中的一个啤酒瓶并用抢啤酒瓶砸中我的头部,我即时头部流血和感觉很头晕,那五名男子要离开,我就追上去拉住一名较胖的男子不让他走,老板娘手持一根铁水管、阿健两手各持一把菜刀一起拦着那五名男子,不让他们离开,我们僵持了三分钟左右。后看见尹达飞驾驶三菱蓝色商务车和徐某煌驾驶粤RN28**白色现代SUV汽车来到发廊外,我看见尹达飞和李贵华从商务车内下车冲过来,还看见徐伟培、徐文慷及李贵华手下的两三名外省男子一起冲过来。当时徐文慷一手持一个啤酒瓶,不记得是尹达飞还是徐伟培拿着一条避震芯。那五名男子想逃跑,徐文慷、阿超、阿健等人殴打一名被踢倒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其中徐文慷用手中的两个啤酒瓶打在那名男子的头部,啤酒瓶都碎了,阿超就用拳头和脚殴打那名男子,被打后,那名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就讲没有打到我。我听到李贵华讲不要让他跑,徐文慷、尹达飞、徐伟培、阿健以及一名外省男子就去追想开摩托车逃跑的人,并殴打那名男子,因为发廊门口有一个集装箱挡住我的视线,我见不到徐文慷、尹达飞、徐伟培等人是如何殴打那名男子的。过了一分钟左右,我见到尹达飞,徐文慷空手,徐伟培拿着一条避震芯,阿健拿着菜刀走回来。徐伟培回到发廊门口时,还用避震芯打了一下穿黄色衣服男子的头部。6、徐某强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1时许,我和徐某飞到飘逸发廊门口时见到发廊的老板娘、徐某州在里面跟三四个客人吵架,我劝徐某州不要打架,并将他推出发廊门口。过了约两三分钟,徐某州左右手各拿一个啤酒瓶走进发廊,想用啤酒瓶殴打那几个客人。我冲到徐某州身边用双手从后边抱着他,对方就有人拿着啤酒瓶想打徐某州,我劝他们不要打架,这时我发现自己的右肩膀有血迹,徐某州头部流血,徐某州受伤后就往门外走,我行出发廊门口时,见到尹达飞的车开过来并停在发廊旁边,车上的人就往发廊方向冲,我喊徐某飞马上跑走。7、徐某飞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2时许,我和徐某强到飘逸发廊,看见发廊的老板娘、“州狗”与三名中年男子吵架,我把“州狗”拉出发廊门口叫他不要搞事。过了三分钟许,“州狗”双手各持一支啤酒瓶往发廊里面三个中年男子那里冲去,我和徐某强快步往里面走去制止“州狗”。我们进去看见多了两名男子,其中有一到两名男子揽住了“州狗”,我过去拦住其中一名身材较瘦的男子,徐某强则去阻拦其他男子,被我拦住的男子推开我就走出发廊外,我怕他们打架会连累自己,就走出发廊门口了。过了一分钟左右,“州狗”就用手捂着后脑勺走出了发廊,头流血了。发廊的老板娘手持一条1米长的铁水管,拦在发廊门口不给闹事的人离开。徐某强出来后就拉上我往凤州桥的方向跑了,一辆商务车类型的小轿车开到我们面前就停了下来,从车下来的是我村的“阿虾”、“贵州华”、徐伟培、徐文慷和一名外省男子,我要求“阿虾”搭我们回去,“阿虾”与“贵州华”、“阿鸡”、“阿慷”及外省男子冲往飘逸发廊。8、徐某彬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零时许,我和朋友“口水坚”在四海之家消夜档见到“贵州华”、尹达飞、徐文慷、徐伟培、徐某煌等人吃夜宵,我们一起聊天。一会儿后,就有人打电话给“贵州华”,“贵州华”就叫徐某煌载他去他开的飘逸发廊。我和“口水坚”打了招呼后就和“贵州华”、徐文慷、徐某煌上车,由徐某煌开车牌为粤RN28**的白色现代SUV型车去“贵州华”档口,其他人则坐尹达飞的三菱七座商务车向学田市场方向直接去飘逸发廊。我们去到那里的时候他们就已经在发廊左侧龙腾批发部门前。徐某煌把车停在尹达飞车附近,停车后“贵州华”就向发廊跑去,我看到飘逸发廊的门口有两名男子把一名男子按在地上,徐文慷和一名外省男子扶着徐某州从发廊方向向我们走过来,徐某州的头被打得流血了。这时徐伟培持着摩托车避震芯和之前手持菜刀的那名外省男子持菜刀从发廊右边往发廊走过去,那两名男子还在按着一名男子,徐伟培走过去后踩了一脚被按住的男子,被按着的男子说他是劝架的。9、徐某煌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零时许,我和徐文慷、徐伟培、徐志平、尹达飞、徐某彬、“贵州华”、帮“贵州华”看场的两名外省男子等共十二人在龙山镇学田街四海之家餐厅吃夜宵。约1时许,“贵州华”接了一个电话后叫我载他们回飘逸发廊,有人在发廊闹事,我们明白要过去打架。我开车牌为粤RN28**的白色北京现代小车,尹达飞开一台三菱牌浅蓝色的商务型小车。徐文慷拿了两瓶空啤酒瓶上了我车的副驾驶室,徐某彬和“贵州华”就上我车的后座。我看见坐尹达飞的车的人有徐伟培、徐志民及两名外省男子。我去到发廊时尹达飞他们已经到了,我将车停在飘逸发廊左手边的百货店门口,我和徐某彬下车后就站在我车的旁边,飘逸发廊的场景也全部可以看见,而徐文慷则手持两支啤酒瓶跟着“贵州华”过去。当时,“贵州华”手上是没有拿任何东西的,直接进了发廊里面,而徐文慷则手持两支啤酒瓶往老板娘的方向走去,尹达飞、徐伟培及刚才一起吃夜宵的两名外省男子也跟着徐文慷过去,其中徐伟培手持一支摩托车避震芯,那名有肚腩的外省男子则右手持一把菜刀,尹达飞跟那名瘦的外省人没有持工具。我看到徐文慷走到站在老板娘旁边的男子身边,用右手的啤酒瓶大力地打在该名男子头部。那名男子说不关他事。老板娘也说不关他的事。我看见一名跟徐某州吵架的男子骑着摩托车往龙山车站方向逃走,被追上去的徐文慷、徐伟培、尹达飞及那两名外省男子拉倒在地。那名男子马上起身往106国道跑去,被尹达飞首先追到,尹达飞用啤酒瓶打了一下那名男子的后脑位置,那名男子被打后就停了下来蹲在地上。徐文慷、徐伟培及那两名外省男子就围着那名蹲在地上的男子进行殴打。我看到只有徐伟培手上持有一支摩托车避震芯及那名有肚腩的外省男子持有一把菜刀,徐文慷、尹达飞及那名瘦的外省男子都没有持工具。他们围着倒地男子打了约一分钟左右,那名男子就倒在集装箱旁边。五人就往发廊大门走回来,那名被徐文慷用啤酒瓶打了一下头部的人,看到他们五人回来了,也马上跟着老板娘往发廊大门躲避。我看到徐伟培手持摩托车避震芯从后面用力地打了一下该名男子的后脑,那名男子被打后,就用手捂着后脑继续往发廊大门走。而老板娘一边扶着那名男子,一边说不要打了,再打就要出人命了,徐文慷等人听后,也就没有继续打了。10、罗某的证言,2011年9月17日凌晨许,我回到工作的发廊,我看见老板娘谭某香与四五名不认识中年男子客人在吵架,我看见阿州与其中一名男子在互相拉扯,另外其中两名男子手里还拿着啤酒瓶,谭某香就叫他们不要打架并将他们双方拉开,那四五名中年男子与阿州就出了发廊门口,我看见阿州用手捂住头部。大约过了五六分钟,从开过来两辆小车停在发廊门口,从车上冲下来一帮人,其中有一名男青年我认识叫阿康,他们有的手里拿着啤酒瓶,有的手里拿着铁水管,冲到那几名不认识中年男子面前见人就打,其中有一名男子被他们追打往国道的方向跑,由于惊怕,我看见这样就急忙往楼梯的方向跑,我还听见谭某香大声在叫不要打。过了十多分钟左右,我走回发廊门口看见有一名不认识中年男子受伤并被谭某香从地上扶了起来,头部还流着血,没多久就有警察过来并将伤者送往龙山卫生院救治。辨认笔录,罗某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编号为4号男子(徐文慷)就是“阿康”,7号男子(徐某州)就是“阿州”。三、勘验、检查笔录佛冈县公安局(佛)公刑勘(2011)7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冈县龙山镇学田村委会飘逸美容美发城门前,现场水泥地上发现有啤酒瓶玻璃碎片,多处滴落血迹,美容美发城由北往南第三卡商铺门口东侧的瓷砖地面上发现一件黑白间条衬衫,衬衫上发现有五处血迹;美容美发城东南面63米处的地面上发现有一范围为60×54厘米的血泊和啤酒瓶玻璃碎片。在现场提取到12处血迹,衬衫1件,衬衫上血迹5处,菜刀一把等物。四、鉴定意见1、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法)字(2011)10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欧某文右额颞顶部见一长25cm的弧形创口,边缘整齐。左顶部见一3.5×0.2cm的不规则的条状裂创,创底末达颅骨。右顶部见一0.8×0.2cm创口。顶枕部见一7×2.5cm的挫伤。左颞枕部见两处斜行条形创口,长分别为4.5×1.2cm、7.0×1.2cm,创周见表皮剥脱,创缘不整齐,创腔内见组织间桥,创底深达颅骨。前额部9×4cm范围内散在擦伤。右上眼睑青紫,呈“熊猫眼”征。胸前部13×6cm范围内皮肤青紫色改变。右髂部前外侧见两处挫伤,大小分别是5×2cm、2×1cm。左肩背部见1×1cm的小片状擦伤。左腕部背侧见1.5×1.0cm的擦挫伤。双手指甲苍白。右膝部下方见3.5×2cm的小片状擦伤;右踝内上方见一3.5×3.5cm的挫伤。欧某文的顶枕部、前额部头皮出血,左侧颞骨、左颅中窝、右颅前窝线性骨折,左颞枕部硬膜外血肿,左颞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肿胀、软化,脑疝形成。鉴定意见:欧某文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广东省佛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佛)公(司)鉴(法活)字(2012)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欧某标左头顶部头皮挫裂创,分析符合钝器作用形成;左手腕创口边缘整齐,分析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鉴定意见:欧某标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3、广东省佛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佛)公(司)鉴(法活)字(2012)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徐某州右颞顶部不规则疤痕,左手腕不明显伤痕,分析伤者的损伤符合钝器作用形成。鉴定意见:徐某州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五、书证材料1、佛冈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出院记录证实,欧某文于2011年9月17日4时20分入院,同月20日22时15分死亡。2、欧某明对公安机关在对2011年9月17日凌晨发生的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做尸检时拍摄的尸体正面照片进行辨认,确认相片中的尸体就是其亲弟弟欧某文。3、到案经过证明,李贵华于2013年6月23日18时许主动到佛冈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4、谅解书及收据证明,被告人李贵华家属赔偿被害人欧某文家属经济损失5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5、户籍证明证实,李贵华出生时间及户籍地址。6、本院(2012)清中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徐伟培因故意伤害罪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尹达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徐文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同案人供述1、徐伟培的供述,2011年9月17日1时许,我和徐文慷、尹达飞、徐志民、李贵华等人在吃夜宵。2时许,李贵华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对着我们说跟他去看一下档口(指飘逸发廊)出了什么事。我们明白有人去飘逸发廊闹事,我们要赶过去帮忙。我和李贵华、徐志民及两名外省人上了尹达飞驾驶的浅蓝色三菱商务车(车牌为粤A847**),徐文慷拿了两只啤酒瓶和徐某彬二人上了徐某煌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小车(车牌为粤RN28**)。尹达飞到后将车停在离发廊六七米远的地方,下车时,尹达飞从车上拿来一支摩托车的避震芯,我和李贵华及那两名外省男子都是没有拿工具,李贵华用普通话讲,在档闹事,给我打死他们。我和徐志民、那名偏瘦的外省男子站在汽车的旁边,李贵华和那名较肥的外省男子走进发廊。这时徐某煌来到将车停在发廊大门左手边的一间百货店门口。我看到“贵州婆”右手持一把菜刀,左手拉着一名年约40岁的男子在发廊门口吵架,该男子旁边还有一名外省男子一手持菜刀,一手拉住他的另外一只手。徐某州头部有血流出。这时,那名偏瘦的外省男子就先上去用脚踢跟“贵州婆”吵架的男子的腿部,我也走过去用脚踢他的脚,而徐文慷则双手各持一支啤酒瓶过来,用啤酒瓶打那名男子的头部,而且两支啤酒瓶都打碎了,那名被打的男子就一直在喊打错人了。就在这时,我们听到李贵华大声地说了一句:“不要让那个人跑了!”我们看见一名男子正骑着摩托车往发廊大门右侧方向逃跑。我和徐文慷、尹达飞及那名偏瘦的外省男子共四人就赶紧去追,我和徐文慷没有持工具,尹达飞手持一支摩托车避震芯,那名偏瘦的外省男子不知从何处拿了一支珠江牌空啤酒瓶。就快追上时,那名逃跑男子驾驶着摩托车摔倒在地上,那名男子马上爬起来继续往龙山车站方向跑,那名逃跑男子跑到飘逸发廊右侧的一个集装箱处时又摔倒了在地上。这时,我们四人也追上去围着那名逃跑男子,那名偏瘦外省男子就手持啤酒瓶打了一下那名逃跑男子的头部,啤酒瓶都打碎了,尹达飞就用摩托车避震芯打了几下该名男子的手,我和徐文慷就用脚踢该名男子的身体右侧部位,我踢了几脚后,就从尹达飞手上抢过摩托车避震芯站在该名男子的右侧,用力地往该男子的后脑部位打了三棍。接着我们四人就停止了殴打该男子,走回飘逸发廊,我看见那名之前被我们打过的那名跟“贵州婆”吵架的男子也想逃走。我又走过去持摩托车避震芯想打他左肩部位,但是那名男子就躲了一下,结果打在了那名男子的头部。“贵州婆”就拉住我说:“不要打了,再打就要出人命了!”我就没继续打了,就往徐某煌的车走去,我上车后,看到徐文慷、徐某彬、那名偏瘦的外省男子及受伤的徐某州已经坐在车上了,于是,徐某煌就赶紧开车将徐某州送到龙山镇人医救治。辨认笔录,徐伟培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编号为8号男子(李贵华)就是叫其和徐文慷、尹达飞等人打人的李贵华。指认笔录,徐伟培确认故意伤害的地点为龙山镇学田村委飘逸美容美发城门前及龙山镇学田村委健康五行扶正堂门前对出处(飘逸美容美发城东南面63米处);确认龙山镇车步村委大围村耕乐徐公祠门前水泥路边是其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2、尹达飞的供述,2011年9月17日1时许,我和“贵州华”、徐某煌等人坐在一起吃夜宵,2时多的时候,“贵州华”接到一个电话后对我们档口飘逸发廊出事了,去看一下。随后由我开车搭着“贵州华”和的两个老乡,徐伟培、徐志民去发廊,“贵州华”那名高高瘦瘦的老乡上拿了两支空啤酒瓶;徐某煌开了白色北京现代SUV车(车牌号粤RN28**)搭着徐文慷、徐某彬等人开过发廊,徐文慷拿了一个啤酒瓶上车。我到发廊后把车停在发廊左侧的一间商店前的空地,徐某煌把车停在我的车旁。我和徐志民下车后站在车旁,“贵州华”及他的两个老乡、徐伟培一下车就走向发廊,除了“贵州华”那个高高瘦瘦的老乡持一个啤酒瓶外,其他人空手过去。我看到“贵州华”老婆拉着一名男子不准他走,徐某州赤裸上身,身上还有很多血迹,站在发廊门口,还有一名外省男子手持菜刀站在人群旁边。另外我看到坐徐某煌车的徐文慷、徐某彬以及徐某煌等人也下车了,徐文慷则手持一只啤酒瓶走向发廊门前的人群。过去后徐文慷用啤酒瓶砸了“贵州华”老婆拉住的那名男子的头部,还和头发较长的“贵州华”那名老乡等几名男子围着他来打。发廊门前的另外一名男子想开摩托车走。“贵州华”见到那人想开摩托车走,指着那人大叫:“不要让那个人走,打他!”我从车上副驾驶室取出一条摩托车避震芯冲过去开摩托车走那个男子那边,徐伟培、徐文慷以及“贵州华”那个高高瘦瘦的老乡则从发廊门前冲过去,其中徐伟培、徐文慷空手,“贵州华”那个高高瘦瘦的老乡手持一只啤酒瓶。那名男子见到我们追过来则弃摩托车向发廊右侧逃跑,跑了约十多米远就失去平衡自己跌倒面朝下地趴在地上,我们四人追上去后就围着那名男子来打。我站在那名男子左侧手臂旁用摩托车避震芯打了两下那名男子的左臂,“贵州华”那个高高瘦瘦的老乡则站在那名男子头上右侧用啤酒瓶砸那名男子的后脑。这时徐伟培抢了我手上的摩托车避震芯,站在那名男子颈部左侧用摩托车避震芯狠狠地打了两三下那名男子的后脑,徐文慷则站在那名男子的腿部右左侧踢了两脚那名男子的左腿腿部位置,打了一分多钟。辨认笔录,尹达飞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编号为8号男子(李贵华)就是于2011年9月17日凌晨,在龙山镇飘逸发廊门口叫其和徐伟培、徐文慷等人打人的李贵华。指认笔录,尹达飞确认故意伤害的地点为龙山镇学田村委健康五行扶正堂门前对出处(飘逸美容美发城东南面63米处)。3、徐文慷的供述,2011年9月16日晚,我和李贵华等人在吃宵夜。17日2时许,李贵华接到一个电话后对我和徐某煌等人说跟他回发廊看看是怎么回事。我就问李贵华是谁打电话给他,李贵华就说是他老婆秋香打给他的,听李贵华这么说我就明白应该是他的发廊有人搞事,李贵华叫我们过去随时都可能会打架的。于是我随手在我们吃夜宵的桌上拿了两支空啤酒瓶,我和徐某彬坐上徐某煌驾驶的现代越野车,徐伟培、徐志民、李贵华、“阿超”、高高瘦瘦的外省男子坐上尹达飞驾驶的三菱商务车。我们的车在发廊门口正对着的公路边停下了车,这时尹达飞开的车已经停在了正对发廊右边的公路边,停车后我双手各持一个啤酒瓶下了车,而徐某煌和徐某彬也下了车,他们都是没有持任何物品的,尹达飞车上的人已经全下了车,其中尹达飞手持一条长约五十厘米的银色的摩托车避震芯,李贵华、徐伟培、徐志民、“阿超”、高高瘦瘦的外省男子我没看到他们持物品。在飘逸发廊门口我看见老板娘秋香一手拉着一个高高瘦瘦的、留寸发的三四十岁的男子,另外一手持一把菜刀,而在发廊看场的“阿健”一手持一把菜刀,另外一手也拉着这名留寸发的男子。徐某州站在发廊门口,他的头部及胸部都有血迹,徐某州对我们说被人打到流血。李贵华就说:“在我发廊搞事,给我打死他们!”听到李贵华这么说我马上持啤酒瓶冲向高高瘦瘦的男子,右手举起啤酒瓶朝男子的头顶砸打下去,啤酒瓶就碎了,接着我把左手的啤酒瓶朝男子头顶再砸打了一下,第二个啤酒瓶也砸碎了。那男子被打后说:“我无份的。”“阿超”和高高瘦瘦的外省男子也围过来对高高瘦瘦的男子拳打脚踢。李贵华就大声说:“不要让他走!”我发现一名身材偏矮的男子开摩托车准备离开。高高瘦瘦的外省男子不知从哪里拿来一瓶未开盖的啤酒冲往开摩托车的男子,尹达飞则持避震芯、我和徐伟培则没有持物品,我们三人与外省男子共四人追了上去。身材偏矮的男子见我们追过去,马上跳下摩托车往正对发廊左手边公路方向逃跑,刚追上水泥公路边,那名男子就自己跌倒在公路上,首先追上去的高高瘦瘦的外省男子持啤酒瓶向倒地男子的右脸位置砸打下去,啤酒瓶碎了。尹达飞右手持避震芯朝倒地男子的手臂打了两下,徐伟培抢过尹达飞手中的避震芯,双手持避震芯朝倒地男子的头部重重打了三四下,这时我踢了几脚倒地男子的大腿。当徐伟培持避震芯打完倒地男子后,我就发现倒地男子的后脑位置的水泥地上有一摊血迹,被打的男子应该伤得很重。辨认笔录,徐文慷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编号为3号男子(欧某标)就是被其持两只啤酒瓶打伤头部,高高瘦瘦的男子;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编号为8号男子(李贵华)就是于2011年9月17日凌晨,在龙山镇飘逸发廊门口叫其和徐伟培、尹达飞等人打人的李贵华。指认笔录,徐文慷确认故意伤害的地点为龙山镇学田村委飘逸美容美发城门前。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贵华供述称,2011年9月份的一天23点许,我当时在韶关市官渡镇办事回到飘逸发廊,得知阿康等人帮我摆平有人在发廊闹事。为了感谢阿康等人,我就叫上阿康、尹达飞、阿鸡及我两个老乡小勇和秋二等人一起坐尹达飞的三菱商务车到龙山镇学田街上吃夜宵。吃夜宵的过程中,焯煌驾驶一辆白色的现代越野车载着阿彬过来与我们一起吃夜宵。约到了次日1点,我接到我飘逸发廊里一个叫“幺妹”打来的电话,她告诉我有人在我的发廊里闹事。我就用贵州话跟“幺妹”说我马上回去,于是我问阿康借摩托车,说要回去发廊一下。阿康看到我急着回去的样子,就问我发生什么事?我就说我的店里有人闹事,我知道阿康等人知道我飘逸发廊里有事肯定会跟我一起回处理的,我也很希望他们会跟我一起回去处理。因为阿康是本地的混混,一般人都会给他们的面子,我发廊平时有什么事都是依赖阿康等人出面帮忙解决的。阿康听到我说我发廊里有人闹事,马上就叫我坐上尹达飞的三菱商务车,我的两个老乡小勇和秋二及阿鸡也坐上尹达飞的商务车,阿康等人就坐上焯煌的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我在回到离我发廊约20米处的小卖部就下了车,这时我就看见阿鸡手持一根铁棒在离发廊门口几米远的地方,将一名男子的肩部打了一棒,那名男子倒在地上。这时我就跑过去拦住阿鸡并叫他不要打了,我与我老婆就去扶起倒地的男子,我就打电话报警,当我报完警后就发现阿鸡及其他在场的人全部都不知道哪里去了,后来我老婆告诉我离我发廊门口约40米的公路边上还在一名男子倒在地上,于是我就跑过去看到该名男子倒在公路边上,脑袋流了很多血。这时我叫我老婆谭某香、及一个叫“明哥”的男子驾驶摩托车,将被阿鸡打倒在我发廊门口的那名男子送到龙山医院。警察来了以后,我看到警察将倒在离我发廊门口约40米公路边上的那名男子送到龙山医院。事发后的两三天,我就问阿康那两个受伤的人有没有事,阿康就说如果那个人没死就没事,如果死了你回去贵州躲藏起来。后来我老婆告诉我倒在我发廊门口对出公路边的那名男子死亡了,于是我叫我妻子谭某香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害怕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就跑回贵州省老家去躲藏了。辨认笔录,李贵华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第1号男子(尹达飞)是尹达飞,4号男子(徐文慷)是阿康,10号男子(徐伟培)是阿鸡。指认笔录,李贵华确认故意伤害的地点为龙山镇学田村委学田街“莲康堂”门前对出处(原飘逸发廊门前)及龙山镇学田村委会学田街香港楼对出处。被告人李贵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分别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李贵华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也没有授意他人伤害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相互印证,并能证明被告人李贵华纠集他人积极参与作案。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贵华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欧某文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李贵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华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贵华纠集他人积极参与作案,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虽不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但应认定其是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贵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贵华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贵华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本案的起因等具体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贵华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贵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有星审 判 员  邹子就代理审判员  何昭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卫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