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邵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王树范与李来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范,李来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树范。委托代理人王雪莲,女,邵武市水北街道办事处居民。被告李来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范与被告李来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继续收集依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树范负担。审 判 长  张郑萍人民陪审员  曾炳祥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爱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