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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秦保仕与常庆林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保仕,常庆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381号原告秦保仕,男,生于1965年6月4日,汉族,农民。被告常庆林,男,生于1971年3月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保仕诉被告常庆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保仕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保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保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保仕负担。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