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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海法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伍俊普与邓月香、陈锦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俊普,邓月香,陈锦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伍俊普。被执行人邓月香。被执行人陈锦常。申请执行人伍俊普与被执行人邓月香、陈锦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江海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机构、车辆、房产和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海法执字第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卫 民代理审判员 郭 亮 亮人民陪审员 吕 秀 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司徒琳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