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苍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周大祥与张顺起、马银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祥,张顺起,马银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苍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周大祥,农民。被告:张顺起,农民。被告:马银廷,农民。原告周大祥与被告张顺起、马银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3月2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大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顺起、马银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大祥诉称,2013年1月1日,被告张顺起因周转资金手头不便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并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归还借款,被告张顺起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马银廷对以上债务应承担连带还款款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被告张顺起、马银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被告张顺起因周转资金手头不便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并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归还借款,被告张顺起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是依据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等书证材料经审查后所认定的,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张顺起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顺起应负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马银廷系被告张顺起之妻,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顺起偿还原告周大祥借款本金4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共计4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被告马银廷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祥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