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雅山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雅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俊杰。委托代理人甘媛玲、乔宝华,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雅山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雅山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金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