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中刑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承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承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昭中刑执字第305号罪犯李承诚,男,生于1975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昭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承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2012年12月19日裁定对该犯分别减刑11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4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承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承诚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承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承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佑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