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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牙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国锋与张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锋,张云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牙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吴国锋,男,1977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被告张云广,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铁路重点养路工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锋诉被告张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锋以被告张云广已主动偿还欠款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国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胜男附:本判决涉及的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