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徐明义。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麦先清,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熔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苟 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