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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内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内民初字第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志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群、人民陪审员朱爱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举行婚礼,2011年4月23日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6月4日生一女孩张某甲。婚后第一个月感情尚可,后来就不行了,被告拿剪子把原告的衣服剪了,还拿菜刀追着打原告。被告郭某某于2012年3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张某甲��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薄复印件3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孩子的基本情况;2、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证明1份、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清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23日在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3、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内官营派出所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带着孩子张某甲出走的事实。被告郭某某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郭致勋(郭某某父亲)的调查笔录一份,郭致勋称被告郭某某带孩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当庭质证,原告对其所提交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调查笔录无异议,故对其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举行婚��同居生活,2011年4月23日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6月4日生一女孩张某甲(现随被告郭某某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夫妻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被告亦无个人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很好的处理夫妻感情,被告长时间外出不与原告联系,不尽家庭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郭某某带孩子张某甲出走,现张某甲与郭某某共同生活,随意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女孩张某甲由被告郭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按实际支出计算),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志勇审 判 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朱爱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巧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