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李嘉鑫与吕莹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嘉鑫,吕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嘉鑫,男,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莹,女,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上诉人李嘉鑫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嘉鑫于2014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嘉鑫在二审诉讼中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嘉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嘉鑫负担15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佳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