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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张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刑初字第59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08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王某(已判刑)伙同“老大”、“八师”(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岭市滨海镇大兴路华联超市旁边开设“拔二张”形式的赌场,开设一个月左右,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开设期间被告人张某和王某乙、江某(均已判刑)等人参与赌场望风。2013年11月24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澄江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村永建网吧抓获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某、江某、王某乙的供述,证人康某、周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罪犯档案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阮蓓蓓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