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古木塘村八组与潘冬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古木塘村八组,潘学,潘冬林,张丽兰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古木塘村八组。代表人刘桂生委托代理人杨祝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冬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兰委托代理人潘冬林原审原告潘学委托代理人潘冬林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古木塘村八组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案卷。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罗晖、王焕江参加审判,于2014年4月8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古木塘村八组的代表人刘桂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祝荣,被上诉人潘冬林、被上诉人张丽兰和原审原告潘学的委托代理人潘冬林(又系本案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冬平代理审判员 罗 晖代理审判员 王焕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