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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礼诉被告吴红旗、李国庆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礼,吴红旗,李国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262号原告王国礼,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城郊乡袁坟村**号。被告吴红旗,男,1972年9月16日生,回族,住所地睢县城关镇西门里村。被告李国庆,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城关镇湖西岸。原告王国礼诉被告吴红旗、李国庆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陪审员  闫寒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