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执字第11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交通局,王彩田,衣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1100-7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杨华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彩田,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桃村镇前埠村。被执行人衣学花,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彩田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衣学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的账号为604563004201554611的存款共计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牟 鹏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