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闫德锋与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德锋,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闫德锋,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69010部队干部,住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5号东区世纪星小区10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苏州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昌,该公司经理。我院受理的闫德锋诉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判决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5号东区世纪星小区10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三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5号东区世纪星小区10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闫德锋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