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贺某某,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商河县,现下落不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0月2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所以婚后始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没有生育子女。被告自结婚以来一直在外地做买卖,很少回家,就是偶尔回家,对原告也是不冷不热,致使夫妻关系渐行渐远。被告自2011年9月份离开家就不和原告联系,到现在双方已实际有两年多没有在一起生活,感情彻底破裂,无奈诉至贵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9年10月2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结婚后原被告均在青岛打工,2011年中秋节,原告回家过中秋,被告没有回来,原告回青岛后,发现被告已经离开工作单位,并且电话打不通,至今一直没有联系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份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依法对被告张某某母亲的调查笔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并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份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已实际分居两年多,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丰利代理审判员 张 盟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